按摩當下遇到性騷擾,申訴先對行為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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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躺著時被觸摸或言語冒犯,申訴要先看行為人是機關學校的人、僱用人,還是其他人或不明。113提供諮詢、通報與轉介,和第14條的申訴不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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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經躺在按摩床上,師傅的手或話越過你剛才同意的範圍。下一秒很常變成兩件事:繼續把這次當成服務糾紛,或先在群組描述經過。性騷擾防治法把申訴窗口寫成三款,分法是申訴時行為人的身分,不是店家招牌好不好看。衛生福利部另有一頁說明求助資源,其中包含 113。兩頁回答的不是同一句話。

包廂裡看到疑似拍攝設備,見要打 110 還是先自己查。結帳、退費與契約見消費爭議要找哪個單位。還沒決定要不要進這家店,見第一次找台灣按摩/舒壓資訊怎麼開始

先講答案

全國法規資料庫於 2026-09-23 顯示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該頁沒有標示廢止。法規類別寫的是行政、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目。

第 2 條把性騷擾定義為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第 14 條規定被害人得提出申訴,並按行為人身分指定受理單位。第 34 條寫,本法除列舉的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列舉範圍包含第 14 條至第 24 條、第 27 條。

因此,感到不舒服本身還沒有取代第 2 條的文字。店家有沒有櫃檯,也還沒有取代第 14 條的三款。113 出現在衛生福利部「性騷擾防治」頁的求助資源,不是第 14 條條文裡的字。

第2條在分什麼

第 1 條後段寫: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你如果是該場所的受僱人,而爭議落在性別平等工作法已另有規定的處理事項,第 1 條把適用順序寫成適用各該法律。本文沒有打開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以不重寫那兩部法律的窗口、期限或表格。付費接受服務的人,也不要先假設自己一定走本法;先看場域與身分關係有沒有被第 1 條的但書點到。

第 2 條第一項是: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第 2 條第二項是: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條文沒有另寫按摩業客人,也沒有寫付費就屬於照護。某一段服務關係是否落入監督、照護或指導,不是本站可以代填的欄位。

第 25 條是另一段,放在罰則章。第一項寫: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寫: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 條的定義、第 14 條的申訴、第 25 條的罪,三句都在同一部法律裡,但要件不同。感到被冒犯,不等於第 25 條的「乘人不及抗拒」與所列身體部位都已經對上。對上與否由受理申訴的機關、檢察與法院認定。

申訴窗口照第14條的三款

第 14 條第三項寫,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第 4 條寫,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款點名的是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是每一位移到床邊的人。第三款寫的是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本文不把按摩場所的每一個人都先寫成僱用人,也不把每一個人都先寫成受僱人。對方當時的稱謂如果只是招牌上的師傅,仍以第 14 條的三款去對。

期限在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項: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同條第五項寫,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第四項寫,經撤回申訴或依第 21 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第 15 條第一項寫: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第 18 條把調解限在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第 27 條寫,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這是調查成立之後的規定,不是現場口頭說不舒服就已經裁罰。

第 7 條第一項是場所預防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人數沒有達到的場所,第 14 條沒有把場所已設立管道寫成提出申訴的前提。第 7 條與第 14 條是不同條。

113寫在衛福部頁,不寫在第14條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防治」頁寫,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之規定,依行為人之身分及受理單位分別處理,並分列三款。該頁對期限的原文是:

(一) 一般性騷擾案:申訴期限為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二) 權勢性騷擾案:考量遭受權勢性騷擾之被害人,不易向外求助且容易超過申訴時間,權勢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期限,在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三) 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之案:得於其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且申訴從本法所訂較長期限規範。

法律條文的用字仍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二年、三年、五年、七年為準。該頁使用的是 2年、3年、5年、7年。

同頁求助資源的原文是:

若您發現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您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不分縣市、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113」,將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與您線上對談,提供您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113保護專線將遵循保密原則,不會任意向第三人透漏您的個人資料,請安心撥打。

該頁用的字是透漏。同頁寫,對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相關行政程序有疑問,可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該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聯絡窗口」是連到另一頁的連結;所引這一頁沒有聯絡窗口表,也沒有各縣市電話。本文沒有打開那個連結,也不轉抄電話。

第 14 條沒有出現 113。衛福部頁把 113 放在求助資源,把申訴窗口放在第 14 條的說明。打通 113,該頁寫的是諮詢、通報、轉介,不是第 14 條所稱的提出申訴。

第 10 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同條並有但書。任何人除該但書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把經過貼到公開群組,不是第 14 條的申訴方式。

判斷順序

  1. 先看第 1 條但書。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若已另定處理事項,適用各該法律。本文沒有那些條文,就在這裡停,不改用第 14 條硬套。
  2. 若仍在本法,用第 2 條核對:性侵害犯罪以外、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權勢性騷擾另看第二項的監督、照護、指導與利用權勢或機會。不要用付費兩個字代替這些字。
  3. 決定提出申訴時,只沿第 14 條第三項的三款找窗口,並同時看同條的期限與不予受理事由。第 25 條的罪是告訴乃論,和行政申訴不是同一張表。
  4. 停下來改走別頁的情況:你要處理的是疑似針孔或竊錄,見站內那篇,不要把拍攝設備的問題寫進性騷擾申訴書就算結束。你要處理的是收費或退費,見消費爭議文。兩件事可以先後存在,窗口不要合成一句。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

官方條文沒有寫按摩床邊的逐步處置,也沒有寫要不要先把手機舉起來。本站建議只有三句:到可以撥電話的地方,依第 14 條的三款聯絡受理單位;需要該頁所寫的諮詢、通報或轉介時,使用衛福部頁上的 113;不要在公開群組貼出可識別身分的經過。這三句不是第 2 條,也不是第 14 條。官方沒有說明的原因,本文不補。

常見問題

感到被冒犯就一定構成第 25 條的罪嗎? 第 25 條第一項寫的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第 2 條的性騷擾定義比這句寬,也比這句多了另外的要件。兩條不要併成一句。

店家沒有公告申訴管道,是不是就不能申訴? 第 7 條把設立申訴管道、公開揭示防治措施,和人數十人、三十人寫在一起。第 14 條的提出規定沒有把場所已公告寫成前提。

打 113 等於申訴嗎? 衛福部頁把 113 寫成諮詢、通報、轉介。第 14 條把申訴寫成向該條指定的單位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條文與頁面都會改

第 34 條已經把第 14 條至第 24 條、第 27 條等列為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的範圍。2026-09-23 打開的法規頁沒有標示這部法律廢止。衛福部頁的 113 說明與外連仍可能再改,申訴前以當日頁面與第 14 條為準。

本文不是醫療建議,也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是療效保證。不判斷個別事件是否構成性騷擾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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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08月16日,頁面未標示廢止
    • 第2條定義性騷擾,並另定義權勢性騷擾
    • 第14條按行為人身分指定三款申訴窗口,並規定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及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三年的期限
    • 第25條對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定有刑罰,且須告訴乃論
    • 第34條列明第14條至第24條、第27條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 第14條第五項規定,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2.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防治衛生福利部 · 2026-09-23
    • 該頁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說明三類受理單位與申訴期限
    • 遭受性騷擾等情事可直撥113,由值機社工人員提供諮詢、通報、轉介
    • 申訴行政程序的疑問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聯絡窗口」是連出的連結;該頁沒有聯絡窗口表,也沒有各縣市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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