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後被反覆傳訊或尾隨,怎麼辦才對得上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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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店之後又被盯梢、尾隨,或被反覆傳訊、要求聯絡,怎麼辦要先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的全部要件。單一一則訊息沒有取代「反覆或持續」。界線沒對上時,不要先把對方寫成已經犯罪。

按摩後被反覆傳訊或尾隨,怎麼辦才對得上跟蹤騷擾防制法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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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結束、人已經離開店,對方仍用通訊軟體一直傳訊、要求見面,或人出現在你常走的路上。很常被收成跟蹤兩個字。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定義比這四個字長。警察機關怎麼受理,寫在第 4 條與施行細則;內政部警政署另有一頁說明要警察處理時可以打 110。三份文件不要合成同一句口號。

人還在包廂、看到的是疑似拍攝設備,見要打 110 還是先自己查。收費與退費見消費爭議管道。還沒進店,見第一次找台灣按摩/舒壓資訊怎麼開始。當下的言語或觸摸不在本篇處理。

先講答案

全國法規資料庫於 2026-09-23 顯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公布日期是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該頁沒有標示廢止。法規類別寫的是行政、內政部、警政目。第 23 條寫: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 條第一項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法定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八款行為都要放回這句裡讀,不能只抽出其中一款的幾個字。

施行細則第 6 條寫,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細則發布日期是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第 18 條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該頁沒有標示廢止。

第3條的句子不能拆開用

第 3 條第一項全文的結構是方法、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下列行為之一、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所列行為是: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第四款、第五款可以涵蓋通訊軟體上的干擾或要求聯絡,但只有在整句的其他要件也在的時候。條文把反覆或持續寫在行為之前。一則訊息沒有被這四個字定義成已經足夠。幾則才算,條文沒有寫死次數,細則第 6 條把認定交給個案的具體事實,包含言行連續性。

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在第一項。和性或性別無關、對象又是你本人的反覆聯絡,不能直接讀成第一項。第 3 條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種對象: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第二項所寫的與性或性別無關,是對著這些親屬或關係密切之人,不是把同一句挪到第一項的特定人本人身上。

店家傳來的預約確認、改期或收費通知,條文沒有另寫除外。它仍要用第 3 條整句去對。本文不把每一則營業訊息認定成跟蹤騷擾,也不把你已表示拒絕之後的連續傳訊自動排除。

警察機關受理時,條文與細則各寫什麼

第 4 條第一項寫: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施行細則第 8 條寫: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調查,指司法警察(官)於刑事偵查程序之相關作為。這裡的調查不是本站可以改寫成一般詢問的詞。

第 4 條第二項寫: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施行細則第 10 條寫: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為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第 11 條寫: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第 4 條第三項寫,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第五項寫,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細則第 12 條要求異議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第一項寫: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寫: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寫: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和細則第 10 條的書面告誡不是同一句。告誡不以提出告訴為限;第 18 條第一項的罪仍然寫須告訴乃論。

第 5 條第一項寫: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條第二項寫: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施行細則第 15 條寫: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被害人自己依第 5 條第一項聲請的那一句,條文仍寫在書面告誡之後二年內再為行為。兩種聲請不要併成同一句。

第 5 條第四項寫: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本文沒有打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以不重寫那部法律的聲請書。關係若落在這項,保護令不要改走本法第 5 條的規定。

110頁沒有寫出跟蹤騷擾

內政部警政署110報案頁載明更新日期 114-07-28。該頁寫:如果您要報案或有下列情事需要我們服務、處理,請打「110」或電洽您居住(所在)地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所列情事是:您有急難需要協助、救助;您發現有可疑或影響治安、交通情事;其他需要警察處理情事。

跟蹤騷擾防制法把受理寫成警察機關。110 頁把其他需要警察處理情事列為可打 110 或電洽勤務指揮中心的情事之一。該頁的文字沒有跟蹤騷擾這四個字,也沒有出現按摩。各縣市勤務指揮中心電話列在同一頁。本文不轉抄那張表。同頁總機 02-2321-9011 標明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報案那段點名的是 110 與居住(所在)地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打 110 不是第 18 條所稱的提出告訴。告訴乃論寫在第 18 條第三項。110 頁也沒有把報案寫成告訴。

判斷順序

  1. 把經過放回第 3 條整句:方法、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或第二項的親屬與關係密切之人且與性或性別無關)、八款之一、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少一段,就不要先寫成法條已經該當。
  2. 需要警察處理時,用警政署頁寫的 110,或該頁列出的所在地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後的調查、書面紀錄、權利告知,依第 4 條;細則第 8 條把該條的調查指到刑事偵查程序的相關作為。
  3. 書面告誡、十日異議、保護令,各用第 4 條、第 5 條與細則第 10、11、15 條自己的句子。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前提,和第 5 條第二項的職權聲請,不要合成一句。
  4. 停下來改走別的窗口:關係落在第 5 條第四項時,民事保護令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文不代寫步驟。人還在店裡、問題是當下的觸摸或言語,不在本篇處理。只剩收費或契約,改看消費爭議。急症身體狀況不在本法的定義裡,見停止服務並打 119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

官方頁沒有寫要封鎖、要已讀不回,或要先蒐集滿幾天再打。本站建議只有三句:把日期、時間與對方用什麼方法聯絡記下來;到可以撥電話的地方打 110 或該頁的勤務指揮中心,說明地點與你看到的行為;不要把可識別身分的畫面轉傳公開群組。這三句不是第 3 條,也不是 110 頁的句子。官方沒有說明的原因,本文不補。

常見問題

傳了一次算不算? 第 3 條把「反覆或持續」寫進定義。細則第 6 條要求就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認定。本文不另定一次或三次的門檻。

沒有提告,警察可以核發書面告誡嗎? 細則第 10 條寫,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第 11 條另寫,經審認有即時約制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主動核發。第 18 條第一項的罪仍是告訴乃論。

和包廂針孔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針孔那篇處理的是疑似拍攝設備與警政署報案頁。本篇處理的是離開現場之後,第 3 條的跟蹤騷擾行為。兩件事可以先後發生,條文不要互套。

條文與頁面都會改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 2026-09-23 的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為準,公布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第 23 條寫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施行細則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110 頁的更新日期是 114-07-28。三頁都可能再改。

本文不是醫療建議,也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是療效保證。不判斷個別傳訊或個別店家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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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公布日期為民國110年12月01日,第23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頁面未標示廢止
    • 第3條要求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第二項另定親屬等對象)以及法定行為態樣,並使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第4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有犯罪嫌疑者核發書面告誡
    • 第5條區分被害人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行為的保護令聲請,與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的職權聲請;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18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發布日期為民國111年03月18日,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頁面未標示廢止
    • 第6條規定認定應就個案背景、環境、關係、認知與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審酌
    • 第8條把第4條第1項的調查指為司法警察於刑事偵查程序之相關作為
    • 第10條規定書面告誡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第11條規定有即時約制再犯必要時應不待請求主動核發
    • 第15條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保護令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
  3. 內政部警政署・110報案內政部警政署 · 2026-09-23
    • 要報案,或有急難需要協助、發現可疑或影響治安交通情事、其他需要警察處理情事,請打110或電洽居住(所在)地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 該頁更新日期為114-07-28;總機02-2321-9011標明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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